非诚勿扰名字侵权(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例)
图为宣判现场。徐志毅 摄
一个是收视率颇高的电视栏目,一个是个人注册的婚姻介绍所,因为“非诚勿扰”这个标识的使用引来侵权之争、对簿公堂。
无关蚂蚁大象,无关身份悬殊,金阿欢状告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权纠纷案之所以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除《非诚勿扰》节目本身影响力大、受众范围广之外,还因为这类案件争议反映了当前电视节目普遍存在的问题,案件的裁判可能影响这一行业的发展方向,以及今后社会公众可能接触的公共传媒文化内容。
该案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敲响法槌,再审法院作出判决,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
至此,这起持续三年之久、备受关注的案件尘埃落定。该判决为此类涉电视节目名称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同时传递给公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更深入和更本质的思考。
案件始末
2010年,《非诚勿扰》这档江苏电视台综合服务类娱乐节目自开播以来话题不断。该节目用真人秀的形式,将交友、恋爱、婚姻的话题搬上银幕,国内收视率也一路走高。但在2013年《非诚勿扰》栏目却被一名叫金阿欢的当事人告上法庭,面临被更名的境遇。
金阿欢诉称,他曾于2009年2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2010年9月7日获得“非诚勿扰”商标注册,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一家婚姻介绍所。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栏目作为大型婚恋交友节目,容易引发与婚介交友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误认,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而珍爱网作为《非诚勿扰》栏目的主要协办单位之一,为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并曾在深圳招募嘉宾,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共同侵权其商标权。
经审理,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争议不大,但各方当事人及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看法,产生不同结论。
2014年9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电视台不侵权,裁判理由是:《非诚勿扰》栏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裁判理由是:《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节目提供了征婚、相亲、交友服务,与“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电视台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同时,珍爱网公司因参与了《非诚勿扰》节目的嘉宾招募,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
那么,究竟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电视节目与内容题材之间的关系如何,如何判断此类节目的服务类别?该案向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更深入和更本质的思考。
再审落槌
二审判决后,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表示不服,依法提起再审申请。与此同时,二审判决引来观众热议,并纷纷为面临更名的《非诚勿扰》献策献名。2016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维护法律权威、尊重法院判决,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2016年4月7日、4月19日,广东高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公开听证。随后,5月13日,广东高院依法作出裁定提审本案。
11月15日,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该案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中国庭审公开网、广东法院网对庭审进行了同步直播。
法庭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与金阿欢分别围绕“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珍爱网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充分发表了意见。
12月30日,广东高院庭审直播公开判决结果。该案承办法官肖海棠对再审判决依据进行了详细说法。
肖海棠指出,再审法院对一二审事实予以确认,由于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多大异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被诉“非诚勿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关于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及判断标准的问题。
一般而言,相关电视台为了区分其台下多个电视栏目,都会对相关栏目进行命名。这些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的标准是,这种使用的目的是否为了指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没有起到识别作用。
譬如“新闻联播”节目名称,它只是对节目内容进行提炼概括,且每个电视台都在使用,不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无法通过这个标识来识别节目来源,就不能视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而本案所涉及的“非诚勿扰”标识,一是从客观情况看,它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续性与连贯性,整体呈现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独特性,经过江苏电视台大量宣传,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一看到被诉标识,就会联想到该电视节目及其提供者江苏电视台,这就起到了商标所具有的指示来源的功能作用;二是从主观情况来看,江苏电视台也有将该标识作为品牌来使用和维护的意图。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性使用。
关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是否侵权的问题。
电视节目往往以现实生活为题材,这些题材内容是节目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对电视节目进行商品/服务类似判断时,它的界限不像普通的商标侵权纠纷那样清晰、一目了然,有所争议不足为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坚持抓好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事实认定方面,要避免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而是通过本案证据来全面、综合性地考察被诉节目整体,从而探究出被诉行为的实质、目的和主要特征。
与此同时,还要对这个行业的发展背景和业态环境有所了解,从而对被诉行为定性作出更加科学稳妥的认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必须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进行比对,紧扣商标法识别来源的功能和主要宗旨,考虑相关公众对于这些节目的一般认识如何、会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是否损害了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等问题,从而作出是否类似节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合理判断。
就本案而言,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从整体来看,属于电视文娱节目,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所使用的第45类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
关于共同侵权的问题,鉴于再审判决已认定江苏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珍爱网共同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连线法官
承办法官肖海棠指出,在审理该案时,合议庭除了审查本案的证据之外,还深入了解了广电行业的背景,收集了全国近5年来所有涉电节目名称的案件,慎重地作出本案的判决,期待能够在此类纠纷解决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维护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创作空间和热情,以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该案应带给公众尤其是商标使用者更多启示,对此,肖海棠给予了三点意见:
首先,对电视节目使用者而言,节目名称有可能作为商标使用,所以无论是从保护权益还是避免纠纷的角度,相关主体最好在节目命名之前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和检索工作,以对自己的节目名称提供防御性保护和避免卷入商标侵权争议纠纷。
其次,对商标持有人而言,商标权人的维权要理性、正当。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所以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并非仅仅注册一个商标就可以四处主张他人侵权。司法鼓励并保护正当的、合法的商标维权行为,但对于并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不损害相关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的行为,商标法并不禁止,司法也不会认定构成侵权。
第三,对于法院来说,电视节目是否与其他服务构成类似,应当把握全面、综合考察的审查方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判定,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电视节目大多以现实生活为题材,这些现实生活题材只是电视节目的组成要素。在判断此类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片面、机械地作出认定,而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全面、合理、正确的审查认定。肖海棠最后提到,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知识产权“比例协调”司法政策,使我国的司法保护力度,始终与相关知识产权的创新程度和贡献程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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