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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公交车坠湖事故最新消息赔偿(安顺公交车坠湖事故处理结果)

  安顺公交车坠湖事故最新消息赔偿(安顺公交车坠湖事故处理结果)2020年7月7日12时12分,一辆号牌为贵G02086D的安顺市2路公交汽车,在行驶至西秀区虹山水库大坝时,突然转向加速,横穿对向车道,撞毁护栏冲入水库。公安、消防、应急、交通、武警等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搜救工作,共搜救出37人,其中20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1人未受伤。安顺市公安局通报称,司机因拆迁问题心生不满,喝酒后蓄意驾车冲进湖中,已死亡。公交车并无机械性故障。

  那么,在此次事故中,谁为此次事件负责?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乘客应当向谁主张民事赔偿?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凌云志律师团队在此向大家进行解读。

  1、谁为此次事故负责任?

  根据安顺市公安局于7月12日发布的警方通报,我们可以看到公交车司机张某钢很大程度上可能系因拆迁问题心生不满,产生厌世,蓄意驾车冲进湖中。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张某钢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目前,张某钢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顺公交车坠湖事故最新消息赔偿(安顺公交车坠湖事故处理结果)

  2、遇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应当向谁主张民事赔偿?

  由于司机张某钢原因造成了此次事故,司机驾驶公交车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钢驾驶公交车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在执行工作中产生的行为后果由公交公司承担,若公交公司无证据证明此次事故系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那么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安顺市公安局发布的警方通报可以看出,此次事故是公交司机张某钢造成,因此遇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应当向张某钢受雇的公交公司主张民事赔偿。

  愿遇难者安息,生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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