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解释方法(继承法解释第八条)
继承法解释方法(继承法解释第八条)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由法律直接规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指定。
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房产之前属于父亲、母亲的共同财产,父亲先去世,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那么母亲在世时私自转移给某个继承人,是可以要求撤销这个转移行为的。
首先,在“父亲去世二十多年母亲还在世,房产被转给了弟弟,还能要回来吗?”的设定中,因为父亲去世已经二十多年,所以相关的继承问题要适用《继承法》而不是《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其次,这套房产属于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了母亲一个人的名字,确实有可能在实践中被母亲私自转移给弟弟。
这时,有些人认为父亲已经去世二十多年不能再起诉,因为《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但实际上,《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并不是这样解释,并且这一条已经被相关审判实践所重新解释,八民纪要第二十条已经就此做出了新的解释:针对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未分割的情况,认定继承发生后遗产属于继承人共有的状况,请求分割共有物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也就是,本案中,父亲死后,哥哥、弟弟、母亲没有放弃继承,也没有进行分割,那么房产就属于哥哥弟弟、母亲三人共有的状态,母亲不能私自转移给弟弟,这属于违法行为,哥哥可以要求撤销并进行遗产分割。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当事人需要在知道房产转移给弟弟三年内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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