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赔偿标准(价格欺诈赔偿标准适用于新消法退一赔三吗?)
价格欺诈赔偿标准(价格欺诈赔偿标准适用于新消法退一赔三吗?)近日,吴女士在淮上区某超市内购买鳕鱼、西红柿、哈密瓜等商品,在结账后发现结算价格和超市标注的价格不一致,被多收取钱。即找到该超市工作人员要求退还差价并赔偿,在和超市交涉处理未果后,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06投诉,市场监管局介入处理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吴女士遂向向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差价并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在超市内标注商品特价,在结算时却按照原价结算,符合价格欺诈特征,属于价格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吴女士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向其退还销售差价13.48元并赔偿货款的3倍,因货款的3倍赔偿额不足500元,故应按500元赔偿。最终经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吴女士退还货款13.48元,赔偿500元。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不仅要关注好商品的标价,在结账时更要看清账单,避免钱袋子的钱“偷偷”溜走,同时保留好小票或者发票,一旦发现被多收了钱,要及时留存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作为商家在经营时,要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一旦价格发生变更,要及时更换,规范经营行为。
价格欺诈消费者如何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从上面可以看出,如果大家在消费的时候遇到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可以提出最低赔偿500元的要求。希望消费者们在遇到不公平,虚假欺骗的时候,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这样既让自己免受损失,也能大大打击无良商家的卑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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