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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小吴在家待业的一年期间,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居保养老保险”)。如今小吴重新找到了一份工作,就业单位在用工当月为他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简称“职保养老保险”)。这是否意味着以前交的居保就白费了呢?小吴前往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保窗口询问后了解到,他之前交的“居保”不会白白浪费。

  一、居保养老保险的概况。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的通知》(沪府规〔2019〕1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我们对“居保养老保险”可以有两方面的基本认识:

  一是居保养老保险的适用人群。《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是居保养老保险的建立原则。《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此外,在缴纳费用上,居保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也较职保养老保险低了不少。按《办法》第六条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700元、2300元、3300元、4300元、5300元10个档次。”

  二、居保养老保险与职保养老保险有折算规则,不会白缴。

  2014年2月24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因此,居民养老保险和职保养老保险之间是可以衔接折算的。具体来说,2014年7月1日以后,我们可以分为两类情况:

  一是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是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存在重复缴费的情况,即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老家的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经常往返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很多人员,既参加了农村的“居民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下社保如何衔接呢,退休之后养老待遇怎么计算呢?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明确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什么时候办理衔接:

  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以分别分段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不用办理转移衔接。

  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个人账户转移合并: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3、缴费年限计算: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重复参保处理: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5、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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