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常理常情(常识常理常情原则)
什么是案情事理?
案情事理,案情法理,指一件案子的具体事情道理,事实认定,法律理论。
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是刑法司法活动的一项极其重要而又复杂的内容。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常识、常理、常情化,是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符合经验法则的直接体现。运用常识、常理、常情可以对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关键情节或重要情节和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也可以对刑事案件的主观事实包括罪过形式、犯罪倾向和犯罪动机等进行认定。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之所以应该常识、常理、常情化,是因为常识、常理、常情本来就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则或指引,故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常识、常理、常情化能够在一种方法论和价值论中确保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以及以之为基础的刑事裁判的正当性。
【中文关键词】 事实认定,经验法则,刑事裁判,正当性
什么是“常识,常理,常情”
常识 就是多数人都基本掌握的一个知识 例如:红亮亮了,要止步,这是不是一个基本常识
常理 就是遵循的一个基本的规律 例如:按常理说:晚上到了12点,大多数人都入睡了
常情 就是普通的情理 例如:按常理来讲,我比你年长几岁,你应该叫我哥!
就是这样了!
要是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各方应该怎么做
其实要未成年人远离违反犯罪,就是应当给他确立一个正常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首先,即使是读法律的人也很难有人能说100%明白中国每一条罪名,社会上因为不懂法而锒铛入狱的还少嘛?更何况是未成年人,所以从小给他灌输法条之类的没有意义,除非你希望孩子长大后要从事这方面的职业。
但是,话要说回来,是否非法犯罪我们没法绕过“三常”定理,即常识、常理、常情。(法官队伍里有很多支持“三常”定案),故此给未成年人树立一个正确的常识常理常情就非常必要,这直接关系到在他面对一个选时,准确判断出哪种行为是违反犯罪。
那么如何确立这个正确的常识常理常情呢?就要从最基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入手,未成年人是一张洁白的白纸,他很好书写但是一旦染上颜色也是非常难以改变的,即所谓的“三岁看到大”,故此在世界观价值观的树立上,家长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身体力行还是指导教诲,这一切都离不开家长的教育与关怀。故此说单亲家庭的孩子容易学坏,不仅仅是因为某一方面缺失的问题(比如父爱或母爱),更是因为单亲家庭的家长很累,经济压力下不免少了和孩子的交流与沟通。
综上所述,如果要让一个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最好的方法就是给予他一个良好的家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一、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一)常识常理常情原则
在审查言词证据时,我们都要通过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是否符合常人逻辑思维和行为习惯,如果违反常识、常理或常情,陈述、证言、口供就值得推敲。如被告人为逃避罪责,通常辩解无罪或罪轻,而如果被告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就需要审慎。如盗窃案中,被告人供述的赃物与失主的陈述风马牛不相及,显然不符常理,要么这桩盗窃案的被告是另有其人,要么被告人交待是子虚无有,无论那种情况,都要认真核查,如果是前者,这桩案件就可能是错案,如果是后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就值得探究。司法实务中,有的戒毒人员为逃避强戒,向管理人员自首,供述自己所谓的犯罪事实时有发生。只要我们仔细审查,这些莫须有的犯罪事实是能够鉴别出来的。
(二)最大公约数原则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有时并不一致,彼此之间有矛盾,这时就需要先找到四者的交集,再去伪存真,逐步还原事实真相。最大公约数是我们审查证据常用的原则,如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就要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最终达到彼此都接受和认可的鉴定意见,这就是最大公约数。
(三)有利被告人原则
有利被告是无罪推定原则在适用刑事诉讼证据的体现。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有矛盾,在无其他旁证的情况下,采取有利被告的犯罪事实,如失主认定的赃物价值要高于被告所供述的价值或被告所供述的赃款要多于失主丢失的款物,这时就要就低不就高,认定赃物的价值;如被告行为触犯抢劫和敲诈勒索,若认定抢劫的证据不足或认定抢劫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就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四)两个“基本”原则
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只要不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影响定罪量刑,犯罪主要事实清楚,就不必拘泥于细枝末节,有的问题查不清也无所谓,如多次作案的,数额较大的清楚,数额较小的不清;犯多种罪行的,主罪清楚,余罪不清,重罪清楚,轻罪不清;多人作案的,首犯、主犯清楚,从犯不清,这都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要穷尽犯罪事实和证据,案件就可能久拖不决,降低诉讼效率,危害司法正义。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指出:公正必须以高效为支撑,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影响法治实施的权威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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