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能直接过户吗(公证遗嘱办理过户流程)
最近我代理了一个遗嘱继承纠纷的案子,案情涉及到房屋的公证遗嘱和公证继承,发现不少人对公证遗嘱和公证继承有着很大的误解,公证继承更是很多人的知识盲区。
正好又看到最近朋友圈一个关于“公证继承”的热搜引起了大家广泛的讨论:
但是看到大家的评论,与其说是讨论,还不如说是有苦难言,一头雾水,所以我就想蹭这个热点,和大家谈谈公证遗嘱、公证继承、诉讼继承那些事儿~
办完这个案子我发现,经过多年的普法,大家基本都能意识到遗嘱公证的重要性,但是这就使得大家陷入了另一个误区——过分高估了公证遗嘱的作用,不少人以为只要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就能办理继承房屋过户,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即使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但是想要顺利办理房产过户,等待你的可能是比“证明你爸是你爸”还要更加奇葩和无语的要求。
01 拿着公证遗嘱去房产部门,也很难直接办理房屋过户
为什么拿着公证遗嘱,还是不能直接办理房屋过户呢?其实这并非是房产部门故意刁难,而是因为房产部门也没有办法法判断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
《民法典》对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进行了调整,不再“高高在上,唯我独尊”。如果被继承人立了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所立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
因此如果一继承人只拿出对自己有利却不是最终的遗嘱,去房管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肯定会导致违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继承法》规定,遗嘱对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那这份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可能性。而且,也确实有人会伪造公证遗嘱。
所以,即使是经过公证的遗嘱,也可能是无效的。所以房管局根据这样的公证遗嘱直接办理房屋过户,那这个行政行为很可能面临着被撤销的风险,这个锅房管局是不愿意背的,因此房产的继承,最后还是只有两个选择,公证继承或诉讼继承。
02 律师手把手教你怎么办公证继承
继承人要想顺利把继承的房屋从房管局变更登记为自己的合法财产,房管局还会要求提供涉及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同时要求全部法定继承人向房管局就遗嘱的效力和内容进行查验。
那公证继承的流程是怎样的?(敲黑板,划重点)
1、首先你要去公证处排队申请办理公证预约
2、收集公证要用的材料(缺一不可),包括但不限于:(这就是最折磨人的部分了)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的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前一段婚姻的离婚证明,
被继承人对继子女没有抚养关系的证明……(“证明我爸是我爸”的时候到了,大部分人就在这个阶段跑断了腿,而且还没有办法证明)
3、在公证员的通知下,所有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同地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一一征询下,全部继承人在对彼此身份、遗产继承方案均认可的前提下,分别签字确认。
4、上述程序,有任一受阻的,例如材料不全,或者有人不配合签字,公证程序中止。
这样的一个流程不但耗时耗力,而且很有可能因为证明材料拿不出来而前功尽弃,那有没有办法简化公证继承流程呢?
答案是有的,可以通过规范和严谨的遗嘱内容,简化那些你跑断腿也开不出来的证明材料。
或者你还可以选择另一条路——诉讼继承。
03 诉讼继承实务操作指南(干货满满)
在继承公证环节或是跳过该环节直接办理房屋过户时,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不愿意配合,是否就无法办理房屋继承?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还可以将他们作为被告,以遗嘱为依据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请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等法院作出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后,即使对方不配合,我们也可以拿着生效裁判文书,直接要求房管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
既可以向继承的主要财产(房产)地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必须参与诉讼,反对的做被告,不反对的做原告。
什么时候走诉讼继承呢?一种是前面说的公证继承这条路走不下去了,是在没办法证明爸爸的爸爸已经过世很多年了;另一种就是理性的经济人人算了一笔账,发现公证继承又费钱又耗时,诉讼继承钱不多,事还少(诉讼费是按诉讼标的额收费的,所以要根据房产价值具体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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