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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安徽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亡了,该赔多少钱?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其实每个地区的标准都不一样,下面我们以安徽省为例,给大家介绍下202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话不多说,先上干货。

  交通事故部分赔偿条目计算方法如下:

  1、残疾赔偿金:39442元/年(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赔偿系数(一至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分别为100%、90%、80%···10%)

  2、死亡赔偿金:39442元/年(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22683元/年(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赔偿年限×赔偿系数(实践中合肥市各区级人民法院基本在九级伤残以上才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4、丧葬费:85854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42927元

  5、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实际收入标准主张误工费;无固定收入或者不能证明收入情况的,可参照附表1所在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主张。

  计算依据:

  1、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9日印发的文件通知,我省自2019年12月16日起,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标准计算。

  2、2020年安徽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442元,人均消费支出22683元。

  3、2020年安徽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620元,人均消费支出15024元。2022安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安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9条的规定: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809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16285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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