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原则(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原则(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一、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拓展资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一系列为了保障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条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将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责任划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宏观、综合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一、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机制”一词来源于希腊文,开始是应用于机构工程学,意指机械、机械装置、机械结构及其制动原理和运行规则等;后来应用于生物学、生理学、医学等,用于说明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随着概念和内涵的延伸,在宏观经济学领域,把社会经济体系比作一架大机器或动物机体,用“机制”说明经济机体内部各构成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协调方式和原理。因此,管理机制从系统论的观点看,应是指管理系统的构成要素(主体)、管理要素(主体)之间相互协调和作用方式以及运行规则。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一个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对此世界各国都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和属性。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方面,由于各个国家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发展历史的不同,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差异。但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和发展,各个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产生了相互影响和渗透的趋向。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方面,世界上很多国家推行的是“三方原则”的管理体制或模式,即: 国家-雇主-雇员三方利益协调的原则。这一原则必然建立起下列机制:国家为社会和整体的利益,通过立法、执法、监督的手段来实现;行业代表雇主或企业的利益,通过协调、综合管理来实现;工会代表员工的利益,通过监督手段来实现相互督促、牵制和协调、配合。
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发展
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法规,治理事故隐患,降低伤亡事故的有效手段。60多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在新中国成立的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提出了人民政府“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规定:“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
1956年5月,中共中央批示:“劳动部门必须早日制定必要的法规制度,同时迅速将国家监督机构建立起来,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同年5月25日,国务院在颁布“三大规程”的决议中指出:“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197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最严重的采掘工业入手,研究加强安全立法和国家监督问题。
1979年5月,原国家劳动总局召开全国劳动保护座谈会,重新肯定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和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宣布在各级劳动部门设立矿山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同时,相应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执行安全生产国家监督制度。
1983年5月,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督工作的报告》,指出:“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督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充实安全监督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而,全面确立了安全生产国家监督制度。
从1982年至1995年,由四川、湖北、天津等地区带头,相继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城市通过了地方立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厅)是主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机关,行使国家监督的职能,在本地区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同时,下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指导。
1993年8月,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监督规定》,对劳动监督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1994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国家监督体制。
1995年6月,劳动部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这些对于完善安全生产国家监督体制和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安全生产监督队伍,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安全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逐步发现“三结合”的安全管理体制并不完善,其中主要是“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功能已不能与新的经济体制条件下所要求的安全管理相适应。因此,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地调整。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解决了安全与生产“两张皮”的问题。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企业形式多样化,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主体,一些经济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削弱。在这种条件下,为了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更加符合工作的需要,国务院1993年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正式提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强调了各个经济管理部门“管理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思想,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的“四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为建立“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协调管理机制打下了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以政府、部门、企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重大问题有专门领导负责解决的局面基本形成。
三、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建立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转变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以及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向着如下模式发展:遵循“国家-企业-员工”三方需要的原则,建立“五方结构”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即国家、政府(行业)、社会(中介)、企业(法人或雇主)、工会(员工或雇员)的“五方结构”管理模式——国家监督、政府(行业)监管、中介服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管理模式。
“五方结构”的科学原则是:国家利益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系统化分层管理与全面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原则在2021年修改实施的最新的《安全生产法》中得到了基本的体现。即通过《安全生产法》所明确的国家安全生产总体运行机制归纳起来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政府监管与指导。各级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协调指导的“监督运行机制”。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由此,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2)企业实施与保障。企业全面落实生产过程安全保障的“事故防范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员工权益与自律。建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实现生产过程安全作业的“自我约束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社会监督与参与。建立工会、媒体、社区和公民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十七条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这就规范了我国的安全生产,发动了四方的社会监督力量: 即工会、新闻、公民和社区四方。
(5)中介支持与服务。建立国家认证、社会咨询、第三方审核、技术服务、安全评价等功能的“中介支持与服务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在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中,企业责任是最基本的,企业安全生产的实现既是归宿也是出发点。因此,企业自我管理和遵守国家法律是落实“五方结构”的关键;强化从业人员监督意识和维护自身职业安全卫生的权利与义务是“五方结构”的基础;政府科学建规、立法,并依法客观、公正进行监督,则是“五方结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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